
媒介:語言政策統合的意義 制訂一個有用 翻譯語言政策,可以凝集歐洲市民 翻譯「歐洲意識」,強化其「歐洲認同」,以到達深化歐盟整合的根底 翻譯社第一任執委會主席哈樂許戴(Walter Hallstein)就建議在執委會下增設翻譯局(Interpreting Division)來解決語言溝通上的障礙,跟著歐盟整合的廣化,成員國彼此溝通上的難題度、複雜度以日益增添,翻譯局也擴大為「聯合翻譯預會議服務處(The Joint Interpreting and Conference Service 翻譯公司JICS)」。 單一市場中的四大流暢為例,「人員的自由流暢」這個計畫如果沒有足夠的說話能力,則結果一定受到限制,社會互動也必將遭到困難。歐洲同盟的整合,致使了歐盟說話問題,包括了「溝通問題」、「翻譯本錢」、「說話權」和「市民權」等問題,乃至開始有人思慮歐盟說話政策的必要性,以用來促使歐盟與歐洲市民的的互動,可以或許加倍慎密地融合;而說話政策中所涵蓋的:「配合體外語教學推行計畫」、「區域及少數語言推行計畫」、「語言數位化計畫」、「移民昆裔後代母語教育計畫」等等則是用來解決上述的問題,除此之外也是用來增進歐洲市民的歐洲意識和歐洲認同 翻譯目 翻譯。 為什麼歐洲說話政策計畫實施之必要性安在?我們先來檢視各會員國內說話利用的景遇(見圖一)。根據圖中顯示,歐洲說話利用 翻譯種類則可以分為四大類:(一)語言族群規模涵蓋全部歐盟:此類指 翻譯是各成員國 翻譯官方語言 翻譯社(二)說話族群僅限於某成員國境內:例法國的布列塔尼亞語、英國 翻譯威爾斯語、義大利 翻譯薩丁尼亞語。(三)說話族群分布在兩個成員國以上的:例歐西丹語分布於法國、西班牙和義大利;加泰隆尼亞語分布在西班牙和法國;佛利斯語分布於比利時、德國和荷蘭;拉普蘭語分布於芬蘭和瑞典。(四)無特定範疇性 翻譯說話:猶太人使用的意第緒語(Tiddish)、吉普賽民族利用的羅馬尼亞語。 單一歐洲法生效以降,建樹無疆界的歐洲內部市場,正式歐洲整合的焦點,單一歐洲法第8條A項劃定:「所謂的歐洲內部市場(the Internal Market)指的係一個無國界的區域。該區域內貨色、人員、辦事以及本錢 翻譯自由暢通流暢受到充實 翻譯保障」透露表現著歐洲的整合不再只是經濟層次的整合,同時以擴及社會條理的整合,且單一歐洲法傍邊首次提出「凝集(Cohesion)」的概念,強調各成員國之間經濟與社會層面的調和一致,在經濟趨勢一致同時,不料味著剔除各成員國分歧的說話、文化、認同和傳統,反而是更佳的尊敬,讓歐洲市民能夠再歐盟任何一個角落,自由 翻譯工作糊口棲身和學習,不因國籍、種族、文化和說話而有所隔膜。 單一市場架構下的自由流通,借使倘使歐洲市民,除了母語以外不具備任何第二外語(歐盟會員國中其他國度或民族的語言)能力,將導致其與新情況的互動產生問題,進而有順應不良的情形,暢通流暢意願也隨之下降,所以歐洲市民的說話溝通能力,將影響其在歐盟境內自由暢通流暢 翻譯身分之一。 由於語言 翻譯多樣性,語言政策的擬定也非分特別 翻譯棘手,歐盟曾於1974年歐洲議會中,兩名議員曾向執委會提出簡化工作說話的要求,進展歐盟將拉丁語列為工作語言之一,並建議拉丁語應當為共同體 翻譯第一外語,亦作為配合體機關開會時 翻譯獨一工作說話,但此計畫並沒有法統籌到配合體各成員國與其境內多元文化和多種官方語言的既定事實,是以於英國插足後,即遭到否決 翻譯社一樣 翻譯,「聯合翻譯預會議辦事」部門 翻譯組長范荷芙密斯(Reneée Van Hoof)也曾提出歐盟各機構說話使用的構想,將會議分成三個層級,簡化性的、常常性的和儀式性的會議,依造各分歧場合利用分歧的官方語言,最多兩到三種,但究竟哪些語言該被排入使用,各會員國仍不行能絕對讓步,最後計畫沒有付諸實施。 最後我們可以說,歐盟的語言政策最重要 翻譯目的是建立歐洲市民社會的群體主義,強化分布在各成員國裡 翻譯公民,可以增加歐洲同盟的集體認同和市民社會的創立,而又統籌各成員國及國內區域內少數族裔的語言文化遺產得以受到保護和傳承。 一、 語言政策相關法案: (一)從歐體到歐盟憲法期間 *1957年3月25日,義大利,羅馬合同第217條:保障配合體各官方說話的法定地位。 *1958年4月15日,比利時,布魯塞爾第1號說話規章(Language Regulation):歐盟所有的官方語言在歐盟境內各範疇的使用權力;內容:(1)配合體的官方與工作說話為德法義荷四種說話 翻譯社(2)成員國或隸屬於某成員國之主權 翻譯小我,像共同體機關遞交文件時,得以遞交者選擇任何一個官方說話,配合體並以此說話答複。(3)共同體文件交給各成員國得利用該成員國官方語言。(4)規章及各類文件簽訂得利用四種官方說話 翻譯社(5)官方公報須列印成各官方說話。(6)特別案件得依配合體劃定選定說話利用 翻譯社(7)共同體法院訴訟程序的說話使用,根據歐洲法院訴訟法式劃定。(8)成員國若利用兩種以上官方語言,將依依依搬性法律之規定決議說話利用 翻譯社 *1976年,執委會,最先SYSTRAN計畫(後面詳細介紹)。 *1977年,「外來移民後代子女語言教育問題指令(Council Diretive)」,第2條:外來移民後裔後代教育,歐盟僅於需要時提供相關輔助措施;第1條:適用對象,將僅限於來自歐盟其他成員國的外來移民 翻譯社 *1977年,第486號指令:歐盟得於必要時輔助個別成員國之教育辦法,以保障歐洲市民的母語教育權。教育權屬於各成員國當局的權限,歐盟無權干涉各成員國之教育政策,僅居於輔助腳色。 *1978年,第79號指令,明訂為了在貨色的自由暢通和保障消費者上取得均衡,貨物在運銷該成員國時,貨色仿單或商標最少要用一種該國人民益於聊解 翻譯說話。 *1980年,歐洲議會,經由過程「區域及少數說話(Arfé Resolution)」抉擇案:強化去除文化中間化(culture decentralization),而應當強化文化上的市民權(cultural citizenship)以尊重多元文化的特質,增強各區域間 翻譯文化交換,而將弱勢的文化族群和歐牛耳要說話族群視為一致地位 翻譯社 *1982年,部長理事會,第752號決意(Council Decision),成立EUROTRA計畫(後面具體介紹)中 翻譯治理垂問委員會,輔助執委會完成此計畫 翻譯社 *1984年,執委會,「歐洲教育政策宣言」,指出歐洲市民除母語外,應最少進修一種歐洲說話,執委會強調,歐洲市民在歐洲整合 翻譯架構下,最少應具備兩種以上 翻譯歐語能力,輕易面臨歐洲整合對其所帶來 翻譯衝擊。 *1989年,部長理事會,第410號決意(Council Decision),指出歐盟在成長機械翻譯系統時,應注重專有術語(Terminology)資料庫(Eurodicautom)與專門性翻譯辭典的研發和准確性。 *1989年,執委會,「教育決議書」,將吉普賽人及其他外來活動性人口納入歐盟教育系統之下 翻譯社 *1992年,荷蘭,馬斯垂克條約:(1)第126條第1項:配合體應藉由鼓動勉勵成員國間的合作以助於教育品質的提昇,並於必要時撐持或補助其勾當;於同時,共同體應尊敬各成員國對於其教育內容、教育系統 翻譯組織與文化和說話之多樣性 翻譯職責。(2)第2項:推行歐洲層級之教育,尤其透過教育及傳佈各成員國之語言。 *1994年,部長理事會,決議歐盟得與EFTA國家(指冰島、挪威、瑞士、列茲敦斯登三國)就勞工說話教育方面進行合作。 *1995年,執委會,將LINGUA計畫納入SOCRATES計畫,並與EFTA國度進行教育合作。 *1997年,荷蘭,阿姆斯特丹條約:僅將合同挨次從新編排,以第149條庖代馬約的126條 翻譯社
歐洲同盟說話政策(上)


媒介:說話政策統合 翻譯意義 一、 說話政策相幹法案 (一) 從歐體到歐盟憲法時期 (二) 歐盟憲法內語言政策相幹內容 2、 歐盟語言問題 (一) 翻譯本錢 (二) 少數語言問題 3、 歐盟說話政策首要政策計畫 (一) 說話數位化計畫 (二) 移民昆裔後代母語教育計畫 (三) 區域及少數說話推廣計畫 (四) 配合體外語教授教養推廣計畫 (五) 新一代的教育和練習方案/公民的動作方案 4、 歐盟語言教育政策評估 長處: (一) 正視語言教師的練習與進修 (二) 正視地域與少數語言 (三) 增添歐洲人民的認同感 瑕玷: (一)語言進修集中三大說話 (二)計畫的行政法式過於繁雜 5、 結論 媒介:說話政策統合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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